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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孚实业: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时间:2022-12-19 22:09:00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22-081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6.00万

股。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2022年10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股票激励计划》的规

定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已离职的1名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6.0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

销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披露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22-065号公告。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根据公司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

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披露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22-033号公告。

  (二)2022年10月1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临

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依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

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6.00万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核心业务人员1人,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6.00万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9,179万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

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5366670),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了对上

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0,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预计本

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将于2022年12月22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91,850,000     -60,000     91,790,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922,448,114         0               0

      股份合计         4,014,298,114    -60,000   4,014,238,114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

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

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

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

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

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数量、回购价格、资金来源等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并依法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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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中孚实业 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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