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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快播报】蓝特光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时间:2023-02-02 18:57:13    来源:证券之星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特光学”、“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2

年度情况(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

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时锐、李伟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保荐代表人时锐、李伟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

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员访谈;

诺及履行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

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

录,核对公司相关公告;查阅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记录。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蓝特光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

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基本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同时能够按照《公司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蓝特光学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

三会运作情况良好。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

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披露内容是否完整,并对董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蓝特光学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

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内部控制制度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并对财务总

监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蓝特光学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核查与募

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蓝特光学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

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

司不存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

披露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蓝特光学已按照相关制度对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进行了规范;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

外投资方面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相关管理

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蓝特光学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七)其他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股东限售股限售等承诺履行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蓝特光学股东已严格履行了限售

承诺。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

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

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募集资金

使用、独立性、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时   锐            李   伟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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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现场检查 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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