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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免: 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间:2023-01-04 21:57:20    来源:证券之星    

       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资料图片)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中国旅游

则》、

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我们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增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增选李刚先生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我们认为,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刚先生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认真审

阅李刚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李刚先生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李刚先生存在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本次增选董事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增选李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

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聘任王轩先生为公司总

经理,聘任常筑军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周领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经查阅及了解王轩先生、常筑军先生、周领军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

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相关情况,我们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规定,具备履行相

应职责的能力和条件;本次聘任的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聘任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王轩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常筑军先生为公司常

务副总经理,聘任周领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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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独立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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