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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铁科技: 哈铁科技202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的公告|今日热议

时间:2023-05-24 17:59:08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688459      证券简称:哈铁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1

  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08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9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8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8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8,400,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包括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

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

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其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扣

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7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2 元。如

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

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451-86428753

     特此公告。

                          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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