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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 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间:2023-02-27 21:17:05    来源:证券之星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

             期权数量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

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查阅有关规定

后,就公司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中有 58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

放弃等原因被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公司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期权数量进行调整,注销共计 58 名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

权 1,034.00 万份,调整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人数由原 771 人调整为 713 人,授予的期权数量由原 10,059.10 万份调整为

放弃等原因被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公司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期权数量进行调整,注销共计 39 名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

权 213.345 万份,调整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由原

份。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

员名单及期权数量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相关规定,在公司 2020 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

次调整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事项。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国敏、董沛武、邱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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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人员名单 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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