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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公布2022-2023年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3-06-19 15:06:58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年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特种设备重点场所、重点设备、重点风险隐患,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未经使用登记违规使用、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已报废特种设备、无证上岗作业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平稳运行。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现集中公布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


(相关资料图)

案例一

义乌市萱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2022年12月12日晚上,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在对位于椒江区市府大道金地中城广场的庙会活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特种设备(海盗船)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未经检验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1日开始经营海盗船项目,单次收费价格20元至30元不等,截至2022年12月12日,共收费75笔,共计2920元。该海盗船安装固定在货车上,经测量,货车车厢离地高度为130厘米,静止状态下海盗船座椅离车厢距离为150厘米;启动时,海盗船开始摇摆,消费者可以到达的高度超过2米。该海盗船已符合特种设备中“大型游乐设施”的定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海盗船,并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台州薇凯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2023年3月10日,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州薇凯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通电使用的电梯未公示有效定期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现场亦无法提供该部电梯的相关出厂证明、登记证明等文件。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7月委托了一电梯安装单位安装了上述该部电梯,之后在未取得使用登记证和检验合格的情况下开始供来门店咨询就诊的顾客上下楼使用。截至案发日,当事人仍尚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和申请检验,也未委托维保单位对该电梯进行日常维保。当事人在电梯安装后未检验合格直接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台州市椒江江南工程塑料厂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2022年5月14日,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工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正在使用两台简易升降机、两台起重机,该四台设备无检验合格标志和生产许可。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委托他人在厂区安装两台简易升降机,其中一台位于南幢楼墙外侧,面积为1.83m×1.30m、该升降机有井道、轿厢、层门、层站按钮,由钢丝曳引驱动,可停靠一层和四层,用于一至四层上下搬运货物,另一台位于在厂区南幢楼楼内,面积为2m×1.4m、该升降机有井道、轿厢、层站按钮,由钢丝曳引驱动,可停靠一层和二层,用于一至二层上下搬运货物。当事人于2012年在北楼厂区内南面安装一台桥式起重机用于起吊货物进行加工,该起重机含一个吊机,额定起重量为4.5吨,提升高度为2.5米,轨道中心距为5米。当事人于2019年在北楼厂区内北面安装一台桥式起重机用于起吊货物进行加工,该起重机含2个吊机,额定起重量为10吨,提升高度为6米,轨道中心距为6.85米。根据《简易升降机安全规范》(GB28755-2012)和《特种设备目录》规定,当事人使用的上述4台设备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起重机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台州市椒江新民工业制冰厂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2022年6月28日下午,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位于葭沚街道望江路12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水产冷冻,当事人使用的氨制冷系统压力管道安装工程的压力表显示为0.36MP,管道外表面附有冰块,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压力管道的检验合格材料。经查,当事人系从事水产冷冻的个体工商户,其使用的氨制冷系统压力管道安装工程的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0日,因当事人疏忽在该氨制冷系统压力管道安装工程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未经定期检验仍在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台州卓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2022年6月14日,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台州卓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小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查,为了举办业主开放日(6月8日至11日),当事人于6月5日开始启用小区内已安装完毕的电梯。6月11日活动结束后,当事人保留其中的14台电梯继续运行用于业主参观。截至案发当日,上述14台电梯因检验不合格仍处于整改期,也未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来源:椒江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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