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经济 > 正文

惠泰医疗: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2-11-21 20:06:52    来源:证券之星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资料图】

 关于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2022)-04-724

敬启者:

  受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深圳惠泰医

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惠泰医疗                                      嘉源·法律意见书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 A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松坪山朗山路 11 号同方信息港 B 栋 601 会议

室。

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2 年 11 月 21 日的 9:15-9:25,

街道松坪山社区松坪山朗山路 11 号同方信息港 B 栋 601 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成正辉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等证明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2 人,代表股份 39,812,7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9.9967%。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由本所律师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

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经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惠泰医疗                          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

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使用网络投

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律师共同清点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

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时,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之表决

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查看原文公告

标签: 法律意见书 临时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新闻

凡本网注明“XXX(非现代青年网)提供”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其真实性负责。

特别关注

热文推荐

焦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