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经济 > 正文

【播资讯】方邦股份: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时间:2022-11-18 22:12:15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688020      证券简称:方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1


【资料图】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关于对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2﹞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

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财务核算不准确

   一是业务收入确认不准确。你公司在部分发出产品未取得客户签收的情况下

即确认收入,导致公司 2020 年多确认营业收入 14.93 万元,2021 年多确认营业

收入 16.04 万元。二是研发费用核算不准确。你公司对研发人员界定不准确,多

计研发人员薪酬;将研发领用原材料铜成本计入研发费用的比例不准确,多计研

发材料费用;对相关研发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不准确,并将部分咨询服务费计

入研发费用。上述情况导致你公司 2020 年、2021 年研发费用分别多计 237.5 万

元、730.13 万元。三是固定资产的入账时点不准确。2021 年 4 月,你公司铜箔

项目在建工程部分生产线投入试生产并对外试销锂电铜箔,2021 年 9 月末部分

产品达到相关品质要求,2021 年 10 月初开始正常投料、生产,且之后继续发生

在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金额很少。因此,你公司相关铜箔项目于

年 10 月才将铜箔项目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导致相关固定资产 2021 年少计提

年 12 月末对铜箔产品相关的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按照当月的销售价格及生产成

本计算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39.48 万元。但根据 2022 年 1

月至 2 月的铜箔产品实际生产销售情况,产品的毛利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

你公司未考虑上述因素的影响,导致少计存货跌价准备 178.48 万元。上述情形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一一

固定资产》第八条、第九条、《企业会计准则 14 号一一收入》第四条、《企业会

计准则第 17 号一一借款费用》第十三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一一资产负债

表日后事项》第五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证监会令第 154

号)第十一条、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财企〔2007〕

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募投项目信息披露不准确

  一是募投项目进度披露不准确。你公司在 2020 年度、2021 年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及《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的挠性覆铜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等 3 个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均较《招股

说明书》披露计划进度明显滞后,但在上述报告中披露的募投项目“未达到计划

进度原因”内容为“不适用”,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

情况披露不准确。你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使用自有资金支

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但你公司在 2021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为“不适用”和“无”,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

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

                                  《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

告〔2022〕15 号)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三、 重大交易未及时披露

   你公司子公司珠海达创电子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与四川中业瑞达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业瑞达)签订的《研发生产微米级极薄铜箔稀土合金新

材料项目土建标(采购-施工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你公司 2020 年 2

月与中业瑞达签订的《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施

工总承包合同》的合同金额分别为 2 亿元、2.07 亿元,但你公司未按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将上述合同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未及时披露相关

交易。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

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

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提高财务核算和内控管理水平,规范募集资金使用,

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对相

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内部

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关于对苏陟、胡根生、佘伟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

   苏陟作为方邦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根生作为公司财务总监,佘伟宏作为

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

苏陟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胡根生对公司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

负有主要责任,佘伟宏对公司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苏陟、胡根生、佘伟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

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苏陟先生、公司财务负责人胡根生先生、公司时

任董事会秘书佘伟宏先生收到监管措施决定后高度重视,将以此为戒,切实加强

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深

入学习,并逐条对照整改,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公司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在规定期限内形成整改

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查看原文公告

标签: 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新闻

凡本网注明“XXX(非现代青年网)提供”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其真实性负责。

特别关注

热文推荐

焦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