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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股份: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间:2023-03-24 23:09:24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002077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9


(资料图)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3 年 3 月 24 日(周五)下午 2:30。

   (2)网络投票起止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4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

为 2023 年 3 月 24 日下午 3:00。

会议室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284,225,6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75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70 人,代表股份 343,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92%。

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

下:

  表决情况:同意 284,262,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24%;反对 30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8297%;反对 30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703%;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成、李可慧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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