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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中马: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22-12-08 18:01:35    来源:证券之星    

              第一章    总则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作为负责研究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的专门机构。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云中马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

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

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审核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三) 就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核;

  (四) 研究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人选任职资格;

  (五) 拟订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宜。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本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

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本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

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本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本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本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本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召集人或半数以

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本委员会临时会议。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

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可以专

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

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本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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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作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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