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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时间:2023-06-20 16:03:27    来源:证券之星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资料图)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与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拟置入上市公司的资

产为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拟置出上市公司

的资产为上市公司除保留资产及负债外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拟置入资

产与拟置出资产的差额由一方向另一方以现金方式补足(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重组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并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

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

在实质性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导致

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

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

明》之签章页)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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