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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康医药: 瑞康医药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间:2023-05-28 17:19:06    来源:证券之星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有关文件

及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聘任的公司总裁韩旭先生的相关材料,我们认为:韩

旭先生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总裁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未发现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其提名、表决、聘任程序规范合法,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韩旭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

期限相同。

二、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拟聘任冯芸女士为

公司财务总监。

  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查阅上述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条件;上述人员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上述人员均具备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公司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聘

任冯芸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本页无正文,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孙考祥                  王吉法                柳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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