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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观察:京北方: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3-05-03 15:56:55    来源:证券之星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京北方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北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

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

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0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20〕351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4,017 万股已于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 160,662,382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为 40,170,0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20,492,382 股。

号:2021-023),以公司总股本 160,662,38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号:2022-026),以公司总股本 224,927,33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314,898,267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

通 股 为 122,181,498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38.80%; 有 限 售 条 件 流 通 股 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 3 名,其中: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上述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上市公告书》(简称“上市公告书”),上述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股份锁定的

承诺如下:

(天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

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操作。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所持股份总数的 25%。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

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前

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

次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

期间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

将作相应调整。

  (二)上述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

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自然人股东费振勇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拉萨永道

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道(天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系费

振勇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因此,本次申请解除股

份限售的股东需要满足上述规定。

  (四)履行承诺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

股份锁定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五)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违规担保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

不存在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3 年 5 月 8 日(星期一)。

     (二)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84,118,632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58.47%。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3 名,其中 2 名法人股东,1 名自

然人股东。

     (四)股份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股份总数         限售数量

     和道(天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勇、刘海凝夫妇控制

     (有限合伙)

           合计          184,118,632   184,118,632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

遵守承诺,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并

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

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

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

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

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董事签名:

          谢金印        乔军文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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