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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微纳: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时间:2022-11-25 18:13:46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简称:和林微纳                 证券代码:688661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关于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对和林微纳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16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

一、释义

 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足相应的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骨干员工。

 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账户的行为

 的获益条件。

 须为交易日。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公司提供,本计划所涉

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

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

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

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股东是否公平、

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公司的任

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

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

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和林微纳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和林微纳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

激励对象实施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

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31 人,约占公司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员工总数 416 人的 7.45%。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骨干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

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持股 5%以上股东钱晓晨。钱晓晨先生为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并为本公司副总经理、研发总监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负

责统筹公司的技术研发工作,对公司技术研发的管理和提升起到重要作用。本

次对钱晓晨先生进行股权激励,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有利于维护广

大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将钱晓晨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

合理性。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

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总股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股票总量的比   本的比例

                                股)        例

                    副总经理、

                    研发总监、

                    核心技术人

                      员

        骨干员工(28 人)              34.55   76.78%    0.38%

             预留部分               5.00    11.11%    0.06%

              合计                45.00   100.00%   0.5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二)激励方式、来源及数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8,987.4453万股的0.50%。其中,首次授予40.00万股,占本激励

计 划公布时 公司股本 总额8,987.4453万股的 0.44%,占本 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1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

规定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5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27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7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39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9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51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授予部分在 2023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部分的各批次归属安排

与首次授予部分各批次归属安排一致;若预留授予部分在 2024 年授予完成,

则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授予权益总量的

                                      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

样不得归属。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4.07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

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4.0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4.07 元/股。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64.01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3.23%;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64.94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67.47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68.14 元,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0.00%。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

致,为每股 34.07 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

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

用影响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

对等原则,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

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

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

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

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润分配的情形;

  ○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

  ○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

  ○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润分配的情形;

  ○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

  ○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

  ○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

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

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 亿人民币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7.20 亿人民币

 第三个归属期        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9.50 亿人民币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准。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3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部分的业绩考核年度

与各考核年度的考核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授予部分在 2024 年授予

完成,则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7.20 亿人民币

 第二个归属期        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9.50 亿人民币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准。

  若公司当年度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并依照激

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

为“A、B、C、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

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6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当年度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

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

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

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

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和林微纳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

定的核查意见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价格的

确定方法、授予条件、有效期、禁售期、归属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

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且和林微纳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和林微纳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计划生效、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归属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和林微纳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和林微纳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和林微纳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十章之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和林微纳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

所规定的: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 2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和林微纳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8 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

益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

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

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和林微纳

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4.07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

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4.0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4.07 元/股。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64.01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3.23%;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64.94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67.47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68.14 元,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0.00%。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

致,为每股 34.07 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

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

用影响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

对等原则,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

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

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质

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

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和林微纳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

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6 条规定,

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

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的核查意见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该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各批次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该计划设置的归属条件中包含对任职期限的要求,激励对象

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各批次对

应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比例分别为占获授总股数的 30%、30%、40%。

  归属条件达到后,和林微纳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

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这样的归属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建立了合理的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的捆

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和林微纳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以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5、10.7 条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考核年度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

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

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

顾问认为和林微纳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

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有关监管部门

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

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

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积极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和林微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和林微纳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

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

效指标。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

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了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

价,以确保每一位激励对象个人能力的最大化体现,并获得与自身付出对应的

股权激励回报。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

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和林微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

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和林微纳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的不

得被授予限制性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上市

规则》第十章之第 10.7 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

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林微纳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鲁红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8686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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