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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简讯:晋控电力: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17 16:18:37    来源:证券之星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资料图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

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管理的流程和职责,确保

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防范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方面的风险,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修订版,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和《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

                ,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及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应通过指定媒

体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子公司

的下属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公司资本市场与股权管理部(以下简称资本部)

是信息披露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

书和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各部门负责对其职责相关

的重大信息进行核实、分析与判断,并及时向公司资本部报

送相关资料,负有管理责任。公司各分子公司对可能发生或

已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负有报告责任,应在规

定时间内及时按类别报送分管部门(无分管部门的事项直接

报分管领导)。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各分管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督促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及时收集、整理、报告应披

露范畴的信息资料。

  第六条 对于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

人为管理责任人。子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总经理为第一责任

人。各分子公司应明确本单位董事会秘书或办公室主任作为

本单位信息联络人。联络人负责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

和送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信息提供人和责任人对所提供的相关信息

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对外披露或传播。

          第三章 原则、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报告重大信息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

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按照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触及信息披露时

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信息的要求,重大信息报送应在

事发 24 小时内完成。遇非交易日的可以适当顺延。

  第十条 联络人获得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填写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审批单,并按程序、按类别上报公司分管部门审核,

经分管领导和董事会秘书审签后报送资本部。

        第四章   重大信息涉及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对已发生的下列事项或情形,

不论金额大小,应及时按第三章要求报送公司资本部,其中

(一)至(五)项应说明是否经过公司决策程序。

  (一)对外投资;

  (二)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赠与或受赠资产;

  (五)提供担保;

  (六)诉讼、仲裁事项(包括判决文书及后续被执行情

况)

 ;

  (七)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通报或受到行

政、刑事处罚;

  (八)主要资产或资金账户被封存、扣押、冻结或被抵

押、质押。

  第十二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对已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属于信息披露重要内容,应当及时按第三章

要求报送公司资本部。

   (一)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单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不包含

      ;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单位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不包含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发生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签订管理方面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二)债权、债务重组;

   (三)遭受重大损失;

  (四)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五)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六)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子公司任一股东所持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受益,转回大额资产减

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按月报送财务部备案。年度财务决算时,关

联交易实际发生额超过预计额的应及时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

且占本单位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

交易。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劳务;

  (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于出现上述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上报信

息不真实,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联络人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严格按以上职责和

规定执行,公司资本部负责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过程进

行考核。造成严重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由公司纪委按照

有关规定追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公司资

本部负责解释。

  附件: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审批单

附件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审批单

董事会秘书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子公司董事长或

 分公司总经理意见

重大信息报告

联络人意见                    年月日 时 分

         标题

         内容摘要

  事项

  内容

备注:各分子公司(各部门)提交的重大信息,需简述事项发生的时间、涉及的金额、进

展情况、已履行的程序及解决措施。联络人按要求填写此审批单,经该事项分管部门、分

管领导、董事会秘书会签后,报送资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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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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