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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辉安防: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3-05-18 22:14:47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300952    证券简称:恒辉安防        公告编号:2023-040


(资料图)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63 人调整为 62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152.5983

万股调整为 148.6178 万股,个人放弃部分调整至预留授予部分,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权益总量不变。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

委托投票权。

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出具《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和《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 2023 年 5 月 18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9.60 元/股的价格向符

合条件的 6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8.6178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首次授予 12 名激励对象 68.184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50 名激励

对象 80.4334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此,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公司本次限制性

股票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63 人调整为 62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权益总量不变。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

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

公司股权激励继续有效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且已获得股东大

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

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

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

调整与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以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七、备查文件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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