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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 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间:2023-04-07 19:14:01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3-054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7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3 年 4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会议室

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01,918,2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45.80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88,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0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90,3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05%。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

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 1.00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1,91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560%;反对 8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5504%;反对 8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44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 2.00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1,91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560%;反对 8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5504%;反对 8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44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 3.00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1,91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560%;反对 8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5504%;反对 8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44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 4.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1,91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560%;反对 8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5504%;反对 8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44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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