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国内 > 正文

山西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施行新办法-天天热点

时间:2023-01-16 13:08:36    来源:中国质量报    


(相关资料图)

本报讯 (记者 秦海峰)山西省政府印发的《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一照多址”等事项予以明确规定,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

《办法》所称住所包含主要经营场所,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

《办法》规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申请人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以及承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安全性负责的申报承诺表,即可办理登记。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经登记机关登记。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法》明确,申请人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并征得利害关系人一致同意,同时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市场主体不得利用住宅(不含自建房)开办或从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品,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提供集群登记的项目,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和项目。

此外,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住所以外的本省区域内增设经营场所,可以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一照多址”备案。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一照多址”备案。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且有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将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申请“一照多址”备案。

《中国质量报》【信息速递】

标签: 申请变更登记 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

相关新闻

凡本网注明“XXX(非现代青年网)提供”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其真实性负责。

特别关注

热文推荐

焦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