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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联盛: 宿迁联盛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环球新消息

时间:2023-05-18 18:08:40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603065             证券简称:宿迁联盛              公告编号:2023-027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0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25      -         2023/5/26    2023/5/2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1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18,967,57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25      -         2023/5/26    2023/5/2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

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

                            (财税〔2015〕101 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0 元人民币。对于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具体实际税率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8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

人民币。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沪股通”),其现

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

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

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0 元人

民币(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27-82860006

特此公告。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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