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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讯飞鸿: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看点

时间:2023-03-16 19:00:24    来源:证券之星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


(资料图片)

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佳讯

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

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价格、有效期、授予日、归属日、禁售期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为了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办

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

人层面业绩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股

份支付费用的影响。净利润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为

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中层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

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设置了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2024 年净利润增长

率分别不低于 15%、30%的业绩考核目标。该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

境、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公司历史业绩及激励情况、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未来

的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出发,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

的挑战性,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业绩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成果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业绩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

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

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修订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券法》《指导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部分内容,有利于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确保在不确定的外部

形势冲击下实现公司未来业绩的稳步增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

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修订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并同意将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许鸿斌、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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