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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科移动: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时间:2023-02-05 16:06:14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688387      证券简称:信科移动        公告编号:2023-004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

公司”、

   “大唐移动”、

         “原告一”或“专利权人”)、大唐移动子公司上海大唐移动

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大唐移动”或“原告二”)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本次专利侵权诉讼共计 6 个案件,每个侵害发明专利权纠

纷案涉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2,000 万元以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币 50 万元,6 个案件全部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 12,300 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

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

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大唐移动、上海大唐移动就其与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侵害发明

专利权纠纷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

法院立案通知,案件已正式立案。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案件均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次专利侵权诉讼 6 个案件案由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诉讼当事

人、案件事实及理由、诉讼请求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一:涉案专利为第 2009XX.1 号

  原告一:大唐移动

  原告二:上海大唐移动

  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

  原告一是第 2009XX.1 号的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实施了侵害涉案

专利权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及时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将会使

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同时,被告的侵权行

为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第 2009XX.1 号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2,000 万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 50 万元

整;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案件二:涉案专利为第 2012XX.1 号

  原告一:大唐移动

  原告二:上海大唐移动

  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

  原告一是第 2012XX.1 号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实施了侵害涉案专

利权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及时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将会使原

告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

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第 2012XX.1 号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2,000 万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 50 万元

整;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案件三:涉案专利为第 2011XX.3 号

  原告一:大唐移动

  原告二:上海大唐移动

  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

  原告一是第 2011XX.3 号的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实施了侵害涉案

专利权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及时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将会使

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同时,被告的侵权行

为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第 2011XX.3 号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2,000 万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 50 万元

整;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案件四:涉案专利为第 2011XX.X 号

  原告一:大唐移动

  原告二:上海大唐移动

  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

  原告一是第 2011XX.X 号的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实施了侵害涉案

专利权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及时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将会使

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同时,被告的侵权行

为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第 2011XX.X 号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2,000 万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 50 万元

整;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案件五:涉案专利为第 2010XX.0 号

  原告一:大唐移动

  原告二:上海大唐移动

  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

  原告一是第 2010XX.0 号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实施了侵害涉案专

利权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及时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将会使原

告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

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第 2010XX.0 号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2,000 万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 50 万元

整;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案件六:涉案专利为第 2009XX.3 号

  原告一:大唐移动

  原告二:上海大唐移动

  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

  原告一是第 2009XX.3 号的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实施了侵害涉案

专利权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及时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将会使

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同时,被告的侵权行

为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第 2009XX.3 号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2,000 万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 50 万元

整;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

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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