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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豪高新: 冠豪高新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2023-05-17 17:12:21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23-014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5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23    -        2023/5/24     2023/5/2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848,227,178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62,056,794.5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23    -        2023/5/24      2023/5/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佛山华新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粤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润华置业有限公司、广东粤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25 元。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

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即公司暂按 10%的实际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25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25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人民币 0.22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9-2820938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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