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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劣药!青岛鸿方堂药业有限公司被依法处罚

时间:2022-04-30 22:04:49    来源:信网    

近日,信网了解到,青岛鸿方堂药业有限公司因销售劣药,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

据了解,青岛鸿方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中药饮片西洋参片经检验、复验“有机氯类农药残留量”不符合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属于劣药。

经查,该企业当事人共购进劣药西洋参片22包,在上述22包西洋参片到货后,便由其法定代表人将上述22包西洋参片直接取走带回家自用,未支付费用,并分别于2020年12月2日送回上述批次西洋参片3包、于2021年7月5日送回上述批次西洋参片1包到青岛鸿方堂药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对上述4包西洋参片进行正常入库验收,并以147.84元/包的价格销售1包,以168元/包的价格销售3包给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进行抽检。2021年11月25日,当事人将上述2包西洋参片入库,并于2021年12月20日带到支队,依法对上述2包西洋参片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目前已无库存。销售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987.84元,违法所得147.84元。

上述22包西洋参片到货时,当事人未对供应商(生产商)资质、进货凭证进行查验,未能对照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核实药品实物,未做到票、账、货相符,采购与收货记录未做到真实、完整。同时,未对上述22包西洋参片进行全部验收,入库检查验收记录不完整。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4月22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进行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7.84元、.没收违法销售的西洋参片2包,并处罚款50000元。合计上述罚没款50147.84元。

针对此事,青岛鸿方堂药业有限公司有关工作人员表示,该处罚已经处理完成,目前已经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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