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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讯:“大润发”卖发霉椰子,消费者索赔1000元!消委会:支持!

时间:2023-06-06 21:59:5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消费者买到发霉的椰子

大润发超市却表示


(资料图)

初级农产品不符合赔偿标准

真是这样吗

近日

福建省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针对该事件发声

食用农产品也是食品

应按《食品安全法》予以赔偿

售卖发霉椰子致消费者不适

超市拒绝赔偿

● 涉事店面

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的大润发(王庄店)超市

● 事件经过

5月31日

消费者林先生在大润发(王庄店)

买了一个9.9元的椰子

当天便喝完了

第二天早上

林先生感觉肚子十分不适

拿起昨晚喝过的椰子检查

剥开外面的塑料包装才后发现

椰子底部布满了大量霉菌

发红、发黑

甚至蔓延至椰子的侧面

资料图片

林先生立即

再次到大润发(王庄店)

对在售的椰子翻看

发现很多椰子底部都有霉斑

林先生:

这种情况,超市应按《食品安全法》规定,最低赔偿1000元。

大润发(王庄店)超市:

水果属于初级农产品,不符合赔偿标准,只能退款9.9元或换货。

消委会观点

食用农产品也是食品

首先,食用农产品也是食品。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

也就是说食品的概念涵盖食用农产品。

其次,依据原食药监总局2016年公布并实施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对关于对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如下:

“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显然,发霉椰子不属于能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的农产品,不在免责范围内。

消委会指出

超市存在管理不善问题

调查发现

该批次椰子包装上写明需冷藏保管

而该超市存在管理不善

超市将整箱包装的椰子叠放在椰子销售专区地面,未按规定冷藏储存,也未对发霉异常的椰子进行及时处置,未能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其行为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

资料图片

因此,发霉椰子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要求1000元的赔偿是有依据的。

据悉

目前大润发(王庄店)

已与消费者理赔协商达成一致

并对问题椰子进行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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