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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软集团: 东软集团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环球精选

时间:2023-04-16 19:19:16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600718    证券简称:东软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3-009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历次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东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21 年

    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九届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东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本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

    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

名单》,并将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9 日

至 2021 年 5 月 8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以电话、邮件等方式提供向公司监事

会反映意见的渠道。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

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5 日披露了《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

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

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东软集团关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具体内容,详

见本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相关公

告。

    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九届八次董事会、九届六次监事会分别审议

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

详见本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的相关公

告。

    在公司批准的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认购过程中,公司实际向 554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753,973 股限制性股票。2021 年 8 月 18 日,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

   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召开的公司九届十九次董事会、九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因存在激励对象离职、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或当

选为监事等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形,根据《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

意公司回购并注销 9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 48.5 万股限制性

股票。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决策程序

   公司九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九届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考核指标未达成,同时,有

的共计 995.9743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

均市值为基数,2022 年度平均市值增长率不低于 40%。公司 2022 年净利润增长

率及平均市值增长率均未达成考核指标,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有 9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

但未解除限售的 25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将回购注销剩余 538 名激励对

象合计持有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 970.9743 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本事项不需要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数量

    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

等事项。因此,公司需回购的上述 547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995.9743 万股限制性

股票无需调整。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占激励计划实际授予股票的比例为

    (三)回购价格

    于 2022 年 6 月 7 日召开的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的现金分红比例,即每 10 股派发 0.6

元人民币现金红利(含税)。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具体内容,详

见本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6 月 8 日、2022 年 7 月 2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

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P=

P0-V,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为此,回购

价格将调整为 4.94 元/股。

    (四)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用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 49,201,130.42 元,资金来

源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9,669,487     -9,959,743      9,709,744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03,703,468            0    1,203,703,468

     总计         1,223,372,955    -9,959,743   1,213,413,212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亦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考

核指标未达成,9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 547 人持有的共计 995.9743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4.94 元/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激励计

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事项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 547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股票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

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注销的数量及回购价

格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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