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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业主委员会副主任非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

时间:2017-10-10 17:50:19    来源:现代青年网    

情况简介:随着现代城市化的进程,小区型社区居民居住方式越来越多,相应产生了与之相关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好比是农村的一个自然村,在乡镇或者街道(乡镇级)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当于村级)的指导下,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这当中,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与业主之间,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与物业公司之间,……产生各种各样的交织,有的还涉嫌违法。如:南方一县城某小区(有业主300-400户规模)的业主委员会两位副主任分别是刘某、李某,该两人还有一个身份均是公职人员,该两人在外吃饭上千元的账单叫小区受聘的物业公司老总去结账,逢年过节索要礼物等等;另外,小区内进行道路硬化绿化,该两人叫建筑施工队各打800元红包给自己。……种种劣迹,不一一列出。

观点一:刘某、李某,该两人是公职人员,涉嫌构成索贿、受贿违法违纪行为。

观点二:刘某、李某两人利用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的身份,变相索贿、受贿,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违法行为。

法理分析:

观点一中,虽然刘某、李某两人是公职人员,但本案的违法行为是利用了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的身份,因此观点二比较切合案情实际。

刘某、李某的主体资格比较特殊,即是公职人员又是业主委员会的副主任。刘某、李某侵犯的客体是物业公司和建筑施工队,间接的客体是全体业主。刘某、李某的主观是利用职务之便,变相索取、收取红包金钱“好处”,以造成物业公司和建筑施工队负责人心里给了钱才能在小区内顺利正常开展业务工作的心态。客观上是索要红包,报销餐费均已造成物业公司和建筑施工队不必要的支出。

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在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在基层实行业主自治性的公共管理组织。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选举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小区有一般事项决定权。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行一定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责,应当格尽职守,清正廉洁。业主可以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刘某、李某利用身份从事侵害物业公司、建筑施工队、业主利益的行为,这三方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工委)、人民检察院举报投诉。如果刘某、李某还是党员身份的话,还可以向纪委举报。作者 尹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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