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真的了解笔迹鉴定吗?
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判断文件中的笔迹由几个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有些案件中,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单纯依靠在案证据很难辨别真伪,此时笔迹鉴定就可以登场发挥作用了。虽然笔迹鉴定能起到“一锤定音”的效果,但如何鉴定笔迹,笔迹鉴定又有哪些限制条件,对此却鲜有人知。
成功案例
逃债虚构收条 难逃笔迹鉴定
张先生向崔女士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崔女士出借款项后不久,因家中急需用钱,便与张先生协商,希望张先生能提前还款。但张先生以借款已还清为由,拒不偿还借款,并出示了一张收条,称崔女士自己也签字认可收到了还款。崔女士遂以张先生逾期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判令张先生立即偿还其借款3万元。
海淀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张先生出示这张有崔女士“签名”的收条,载明崔女士收到张先生交付的现金3.3万元。崔女士主张该收条上的签名虚假,并申请了鉴定。
经鉴定机关鉴定,该收条上所签的崔女士的名字确非其笔迹。鉴定结论出具后,张先生至此才承认收条是假的。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都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崔女士在张先生承诺的还款期限之前催要借款,张先生若不同意提前还款,可不予同意变更履行期限,但张先生出示虚假的收条,虚构借款已清偿的事实,拒绝向崔女士还款,其行为已构成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故法院支持了崔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崔女士与张先生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张先生立即偿还崔女士借款3万元。
宣判后,法院还对张先生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张先生对其行为表示悔改,并主动向崔女士道歉,及时偿清了借款。
三次鉴定笔迹 员工最终获赔
在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劳动者贾女士认为劳动合同书上的本人签名系伪造,经贾女士和其曾任职的某家居公司分别提出申请,案件审理中先后对签名进行了三次笔迹鉴定。
自2001年起,贾女士一直在某家居公司担任销售员。后因贾女士在工作中收取的一笔货款丢失,公司以赔偿丢失货款为由,扣除其近半年的工资。贾女士以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诉,仲裁裁决公司应支付贾女士拖欠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将贾女士诉至法院。
家居公司认为,公司与贾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贾女士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贾女士丢失货款,公司以其工资抵扣,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但贾女士认为,公司在庭审中出具的关键证据,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所写,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丢失货款也与其无关,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和双方辩论,法官认为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名是否为贾女士本人所写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仲裁阶段,家居公司已就该签名真实性申请过笔迹鉴定,鉴定结果为该签名不是贾女士本人所写。案件审理中,家居公司不服第一次鉴定结果,向法院提出第二次鉴定申请。第二次鉴定产生了截然不同的鉴定结果,鉴定结论认可签名为贾女士所写。
贾女士不服第二次鉴定结果,再次申请鉴定。经过第三次鉴定,结果显示该签名非贾女士所写。因家居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对第三次鉴定结果提出异议,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因家居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名非贾女士本人所写,故对该劳动合同书不予采信,因家居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货款丢失是贾女士本人原因造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贾女士就赔偿问题进行了约定,故对家居公司请求不支付工资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判决该公司支付贾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拖欠工资共计3万余元。
失败案例
病后书写笔迹 不具比对条件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因笔迹成功鉴定,纠纷得以顺利解决。但不少人不清楚,笔迹鉴定也有一定要求,并非所有情况均能顺利鉴定。
王女士与张先生于1993年登记结婚,为二婚,此时张先生已有一子小张,婚后夫妻感情融洽。1999年单位售房,因王女士为高级职称,故在购房时多给了5%的优惠。2009年王女士因年事已高,且有中风后遗症,为不拖累家人便住进了老年公寓。
2016年张先生去世,因为遗产问题,王女士将小张诉至海淀法院,要求确认王女士对共同居住的房产拥有70%份额,并对已故丈夫的抚恤金依法分割。
诉讼中,小张拿出了父亲生前立的遗嘱。其中写到,张先生要将自己全部存款留给儿子小张,且自己所占房屋所有份额都由小张继承。遗嘱书写内容的正文都由他人代书,落款处为张先生签字。王女士认为张先生当时已身患重病,字体发生较大的变化,故对落款处笔迹的真实性持怀疑态度。
王女士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并提交了丈夫生前的笔迹作为样本,包括(1)2000年人事档案中张先生的签字,(2)1994年张先生书写的信件,(3)1990年张先生日记中书写的字迹。
委托鉴定机构后,并未给出确定或否定性结论,最终以鉴定机构退回而结束了鉴定程序。
当庭书写笔迹 无法得出结论
李先生于2008年借给周先生1万元,约定2017年12月31日为最后还款日,并书写了欠条。但周先生并未按期还款,且对借钱一事矢口否认。
庭审中,李先生拿出了带有周先生签名的欠条。但周先生称,欠条的借款人处签名非其所写。原告提出笔迹鉴定。以欠条借款人处签名为检材,样本为周先生当庭书写的签名两张。进入鉴定程序后,鉴定机构经过对材料的审查,最终因样本不充分退案。
■鉴定揭秘
样本大于三个 多种因素影响
对于笔迹鉴定,海淀法院刘兴茹法官解释说,笔迹鉴定样本一般为平时样本,收集的样本材料中,相同的字迹一般不少于三个,平时样本又分为案前样本与案后样本。案前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形成前所书写的笔迹,能更真实地反映被鉴定人书写习惯。案后样本,是指案件发生后被鉴定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书写的自然笔迹。其作为样本的价值也比较高,但存在被鉴定人故意伪装的情况。
在李先生一案中,周先生提供的样本均为当庭书写的案后样本,虽数量较多,但作为比对样本的价值不高,且存在被鉴定人故意伪装自己日常书写习惯的可能,鉴定机构无法根据此类样本得出确定性的鉴定结论。
此外,因为一个人的书写习惯会随着年龄增长、身体状况、形成条件、心理原因等发生变化,故在委托笔迹鉴定时,常常因样本条件不充足导致笔迹鉴定无法给出同一性或否定性结论。王女士一案中,王女士提供的样本多为张先生生前未患病时书写的,与检材遗嘱中的字迹书写相隔时间较长,因张先生患病,导致其自身书写习惯发生改变,故本案所提交的样本不具备与检材的字迹进行比对的条件。
■鉴定提醒
伪造签名违法
严重将追刑责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若在民事诉讼中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要求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提交的证据必须是真实、合法的,不要因胜诉心切而伪造证据。
在第一起案件中,法院是鉴于张先生悔过态度真诚,获得了崔女士的谅解,且造成的危害不大,才未对其行为进行较重的处罚,否则张先生难逃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重责。
■记者手记
当事人坦诚相对
才能顺利解决纠纷
纠纷想要顺利快速解决,首先需要的就是当事人坦诚相对。试想,如果一方伪造证据上的笔迹,那无异于火上浇油,定会加大另一方的怨气,激化双方矛盾。正因如此,一方面法院引入了笔迹鉴定等技术手段,来保障法官公正断案;另一方面对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恶劣行为,法律也会予以处罚。
但无论是哪种技术,都因自身原因有着局限性,并非能解决所有问题。而采取笔迹鉴定,更像是面对不诚信行为的“无奈”之举。相信随着社会诚信意识的不断提高,笔迹鉴定“出场”的机会将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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