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风尚 > 正文

消费者权利救济 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看“刷单炒信”

时间:2020-12-01 14:54:31    来源:人民网    

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看“刷单炒信”

商家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为了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其更好地行使自主选择和公平交易等权利。《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禁止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违法后果

●行政处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消费者权利救济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请求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七条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欺诈的消费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被撤销后,消费者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欺诈方应当赔偿消费者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三倍损害赔偿请求权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五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标签: 保护消费者权益

最近更新

凡本网注明“XXX(非现代青年网)提供”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其真实性负责。

特别关注